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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
为规范对认证技术规范的管理工作,提高认证依据的科学性和适用性,根据《认证技术规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2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技术规范(不包括仅仅为出口目的所制定的认证技术规范)的备案申请、受理、审查、公告、复审及相关管理活动。
3 职责
3.1 国家认监委科技与标准管理部(以下简称科标部)负责认证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3.2 委内相关业务部门负责对受理申请的技术规范进行政策层面的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3.3 相关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TC)受科标部委托,负责对技术规范进行审查,并提交审查报告。
3.4 认证机构负责技术规范的制定、发布、复审、修订、废止等工作,按照规定向科标部提交技术规范的备案申请、复审报告和其它材料。
4 审查原则
认证依据应以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为主,当有认证标准需求时,认证机构应直接向标准化管理部门提出标准制修订提案,不鼓励制定技术规范,在相关标准短期内不能发布或标准不适用时方可制定技术规范。下列情况不予备案:
(1)有适用于认证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2)已纳入国家统一推行的认证制度;
(3)认证机构超范围开展认证业务;
(4)与相关法律法规或认监委政策相违背;
(5)技术上存在重大缺陷;
(6)未按《办法》规定程序制定;
(7)专业技术委员会审查不通过;
(8)相同认证对象的同一认证特性所制定的技术规范已有备案。不同认证机构针对同一技术规范提出备案申请时,应当予以协调,保证认证技术规范的一致性。
5 备案程序
5.1 提出申请
5.1.1 认证机构在提出技术规范备案申请之前,应首先向相关TC或相关标准化主管部门提出标准制修订的提案,征询TC对制定技术规范的意见,并请其对相关标准的制修订情况予以确认。
5.1.2 认证机构向科标部提出技术规范的备案申请,应提交纸制版与电子版的申请材料各1份,包括:
(1)《认证技术规范备案申请表》;
(2)认证技术规范文本;
(3)认证技术规范编制说明;
(4)《认证技术规范意见汇总处理表》;
(5)《认证技术规范与相关标准关系确认表》;
(6)相关技术性文件(如相关标准);
(7)其它相关材料。
5.2 受理申请
5.2.1 科标部对申请材料进行完整性检查,并于收到申请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发出受理申请、不予受理或需要补正材料的通知。
(1)属于《办法》管理范畴且申请材料齐全、完整的,在《认证技术规范备案审查流程单》上签署“材料齐全,受理申请”的意见,同时在《认证技术规范备案申请表》上填写受理申请编号,并向申请机构发出《认证技术规范备案申请受理通知书》。
受理申请编号的规则为:XXXX-XXXX,前四位数字为年代号,后四位数字为流水号,如2007年受理的第一份技术规范的受理申请编号为2007-0001。
(2)不属于《办法》管理范畴或不符合备案原则,向申请机构发出《认证技术规范备案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属于《办法》管理范畴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完整的,向申请机构发出《认证技术规范备案申请补正通知书》。
5.3 征求认监委业务部门意见
5.3.1 科标部将受理申请的技术规范全部材料附《科技与标准管理部征求意见单》,转给委内相关业务部门进行审查,相关业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意见。
5.3.2 委内相关业务部门的审查意见有两种:(1)原则上同意备案,进入后续技术审查程序;(2)不同意备案。
5.3.3 科标部在综合分析相关业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做出审查结论。
(1) 若审查结论为:原则上同意备案,科标部将业务部门的具体意见(如有)反馈认证机构,通知认证机构进行修改完善。
(2)若审查结论为:不予备案,报委领导批准后,向认证机构发出《认证技术规范备案结论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全部退回认证机构,只复印申请表存档。
5.4 网上征求意见
5.4.1 科标部通过认监委网站,对外公开征求对受理备案的技术规范的意见,期限为20天。
5.4.2 科标部将收集到的意见及时向认证机构反馈,根据不同情况有三种处理方式:
(1)无意见的,直接进入下一个审查环节;
(2) 有重大问题的,备案审查结论为:不予备案。报委领导批准后,向认证机构发出《认证技术规范备案结论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全部退回认证机构,只复印申请表存档;
(3)有意见但无重大问题的,通知认证机构对拟备案技术规范进行修改完善。
5.5 TC审查
5.5.1 对于需要进一步审查的技术规范,科标部委托相关TC,对其进行审查。
5.5.2 TC应在接受委托之日起30日内,组织由相关方面组成的审查委员会完成对技术规范的审查工作。
5.5.3 TC向科标部提交审查委员会建议名单,审查委员会的组成原则上应包括认证机构、检测机构、企业、行业主管部门、认证认可主管部门、标准化等相关各方,人数原则上为8-12人。
5.5.4 TC应征求认证机构对审查委员会建议名单的意见,如认证机构提出异议,则应视情况对审查委员会的建议名单进行适当调整。
5.5.5 科标部批准审查委员会名单后,TC应尽快组织对技术规范进行审查。审查方式以会议审查为主,特殊情况也可以函审方式进行。
5.5.6 为了提高工作效率,TC审查可以与认证机构自行组织的审查合并进行。
5.5.6 审查委员会成员的审查意见出现分歧时,应当协调解决,确实需要投票表决的,应当有不少于四分之三的审查委员会成员赞成,方为通过审查。
5.5.7 审查结束后,审查委员会应向TC提交审查报告,审查结论有三种:推荐备案、建议修改后备案、建议不予备案。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在审查报告上签字。
(1) 对于审查结论为“推荐备案”或“建议不予备案”的,TC在审查报告“组织审查单位意见栏”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于审查结束3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报告及其它审查材料报送科标部;
(2) 对于审查结论为“建议修改后备案”的,认证机构应根据审定会意见进行修改,并提交TC审查。TC应在收到修改后技术规范的3个工作日对技术规范修改内容进行检查,确保已按照审查委员会意见进行修改,并在审查报告“组织审查单位意见栏”签署意见,注明“经确认,已按照审查委员会意见进行了修改,同意审查委员会意见,推荐备案”,加盖公章。TC应将审查材料(包括会议通知、审查报告或函审单、函审结论表等)以及拟备案的技术规范文本(纸制版与电子版各一份)报送科标部。
6 批准与公告
6.1 科标部对TC报送的全部审查材料进行审核,确认符合有关程序和要求后,向委领导汇报审查过程和结论,经委领导批准后,在“国家认监委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栏”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向认证机构发出《认证技术规范备案结论通知书》,并明确备案时间和备案号。
6.2 备案号编号规则:CNCA/CTS XXXX—XXXX
(流水号)(年代号)
说明:每个技术规范对应一个唯一的备案号,对于已备案技术规范修订后重新备案的,在原编号后加大写字母A;再次修订备案的,则在原编号后加大写字母B;以此类推。
6.3 批准备案的认证技术规范,在认监委网站进行公告。公告信息包括:认证技术规范的名称、备案号、备案时间、认证机构名称及机构批准号、审查单位等。
6.4 科标部负责将技术规范备案审查过程中产生的全部材料归档保管。
7. 修订与废止
7.1 当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统一的认证技术规范发布后,认证技术规范应自行废止。相关认证机构应填写《认证认证技术规范废止通知书》,上报科标部。
7.2 认证机构应根据产业发展、市场需求及其它因素,适时对技术规范进行修订,修订后的技术规范重新提交备案。
7.3 修订后的技术规范重新提交备案申请时,除提交5.1规定材料外,应重点说明技术规范的修订内容及修订原因。
7.4 科标部可视技术规范的修订内容(如只是编辑性修改),适当简化备案审查程序。
8 复审
8.1 认证机构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认证技术规范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8.2 技术规范复审内容包括:
(1)是否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2)是否已发布适用于认证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3)技术规范规定的技术指标或其它内容是否需要根据产业发展或市场需求进行修改;
(4)其它需要考虑的内容。
8.3 认证机构应组织相关认证机构、认证服务对象、行业主管部门、检测机构、标准化等相关方专家,对技术规范进行复审。
8.4 认证机构应及时向科标部提交《认证技术规范复审报告》。复审结论有三种:继续有效、需要修订、废止。
8.5 通过认监委网站对认证机构上报的《认证技术规范复审报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20天。
8.6 复审结论为需要修订的技术规范,认证机构应当在复审后三个月内完成修订工作,并向科标部重新提交备案申请。
8.7 技术规范备案3年内未进行复审的视为自动废止,将注销备案。
8.8 对于废止或修订的技术规范,在认监委网站进行公告。
9 技术规范的使用
9.1技术规范制定方以外的认证机构拟采用已公布备案的技术规范作为认证依据开展认证活动的,应当通报技术规范制定方。
9.2 技术规范的制定方拥有技术规范的解释权,同时有义务就其他相关方对技术规范内容提出的咨询予以解释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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